(来源:北极星电力市场网)
政策时间线
从时间轴上看,四个监管周期对应的政策文件如下:
第一监管周期(2017—2019年)
2011年出台《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》(电监价财〔2011〕37号),建立输配电成本监管框架。随后出台《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(试行)》(发改价格〔2015〕1347号)和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(试行)》(发改价格〔2016〕2711号),共同指导第一监管周期核价。
第二监管周期(2020—2022年)
第一周期结束前后,国家出台《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》(发改价格规〔2019〕897号)和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》(发改价格规〔2020〕101号),替代原试行办法,作为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依据。
第三监管周期(2023—2025年)
第三监管周期没有重新制定基础办法,继续沿用发改价格规〔2019〕897号成本监审办法和发改价格规〔2020〕101号定价办法。《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3〕526号)公布本周期核价结果和执行安排。
第四监管周期(2026—2028年)
2025年,《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》和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》统一修订并以发改价格规〔2025〕1490号印发,指导第四监管周期核价。
1490号文统一了成本监管和定价办法,合并为一个指导性政策文件。
《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、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6〕1077号)公布核价结果,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。

内容的主要变化
第一监管周期(2017—2019)
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,由购销价差模式转向“准许成本+合理收益”。
输配电价按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核定,两部制与单一电量制并存,线损、交叉补贴等费用仍包含在输配电价内。
第二监管周期(2020—2022)
输配电价仍包含增值税、线损、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,线损费用尚未单列。
两部制进一步细化为容(需)量电价和电度电价,并开始探索分时输配电价。
第三监管周期(2023—2025)
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正式从输配电价中单列,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也被分离并纳入系统运行费用。
工商业电价形成“上网电价+线损费+输配电价+系统运行费+基金及附加”的五段式结构。
第四监管周期(2026—2028)
延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、系统运行费用分别单列的结构,用户类别归并为居民、农业和工商业三类。
针对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,可实行单一容量制输配电价,这个与1192号文实现衔接。

发改价格规〔2025〕1490号的内容逻辑
最新的输配电价政策文件为发改价格规〔2025〕1490号,合并了成本监管和定价办法两个政策。
按照该文件,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“成本监审—核定准许收入—形成收费标准”的基本逻辑。
首先,对折旧费以及材料费、修理费、人工费等运行维护费用进行监审,形成准许成本;再加上准许收益和税金,扣除其他渠道已回收收入、政府补贴等项目,确定需要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。
准许收入进一步按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分摊,形成单一制电量电价,或者两部制的容(需)量电价与电量电价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虽然都出现在用户电费账单中,但并不属于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,而是在收费端分别单列;具备条件的特定发电接网工程,也可单独核定发电接入价。
这样处理后,网络使用费、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的功能边界更加清晰。
成本-准许收入-收入项目的流向关系如图(这里把线损和系统运行费也列入了,只分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构成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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